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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司局
信人函[2005]156号
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
及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以下简称证书登记)以及证书登记所涉及的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有关文件,特制定了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以及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一、证书登记工作管理体系
全国的证书登记工作由全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负责。该机构设在信息产业部人事司,对各地的证书登记实施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与服务,组织开展全国的证书登记工作。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作为全国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办事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证书登记实施机构由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全国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批准。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一个证书登记实施机构。
证书登记实施机构审批流程见附图一。“证书登记实施机构审批表”(见附表一),应由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各地证书登记实施机构在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证书登记日常工作。
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将采取适当方式对各地证书登记实施机构的工作进行抽查审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计算机软件考试机构应向考试合格者通报证书登记与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以及当地的证书登记实施机构及其联系方式。
二、继续教育工作管理体系
全国的继续教育工作在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由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负责。该项工作将纳入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工程(信人函 [2003]25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
各省可建立若干个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其数量可以根据本地区考生和证书持有者规模确定,初期不宜太多,可以逐步发展。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条件见信息产业部办公厅信办人 [2004]48 号 文件。
凡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拟申请成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填写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表(见附表二),向当地证书登记实施机构申请,经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报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备案。如果申请单位尚未成为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训基地,则应在备案前先办理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训基地的申请手续(具体手续见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网站)。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流程见附图二。
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按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训基地的管理模式会同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管理。
为便于管理,简化手续,各地可优先从已有的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训基地中选择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按信办人 [2004]48 号文件的要求,对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年度抽查评估,评估结果以及处理办法应报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备案。